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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各方当事人均非历史上“同慶號”茶庄相关权利人,但均注册有“同庆”系列商标,双方争议由来已久,存在多件商标行政及民事侵权纠纷。
历史上的云南同庆号龙马标识
“同慶號”是历史上知名的普洱茶老字号,但今天市面上所谓“同庆号”已同老号没有任何瓜葛。三家茶企仅仅作为商标权利人存在,却为“商标侵权”争的不可开交,官司从云南一路打到了北京,原告索赔金额高达2000万元。曾经辉煌的老字号,沦落到这步田地,着实令人扼腕。
庭审现场
8月27日,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高丽莉、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(简称易武同庆号公司)与上诉人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)、同庆号(北京)茶叶有限公司(原北京盛世同庆号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)商标侵权纠纷一案。
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,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、盛世同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,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“图一”商标相近似的标识,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,已构成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。因其销售范围极广,获利极高,恶意亦十分明显,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000万元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、盛世同庆公司在店面门头使用“同慶號·普洱茶”、在普洱茶商品上使用“图二”标识,在店内悬挂“龙马图标”的行为侵害了“图一””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应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责任。故判令:
一、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、盛世同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;二、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赔偿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号公司经济损失500 000元,盛世同庆公司在15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;三、盛世同庆公司、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赔偿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号公司合理支出133 000元;四、驳回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,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称,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、盛世同庆公司侵权恶意明显,影响范围极广,获利数额巨大,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公司一审请求的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予全额支持。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四项,依法改判第二项、第三项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、盛世同庆公司赔偿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号公司经济损失19842000元、合理支出158000元。
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、同庆号(北京)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称,公司使用的标识来源于历史上的老字号“同慶號”,二公司享有“图三”等商标的权利,且早在高丽莉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之前就已开始使用“龙马图形”,多年来已在相关商品上获得极高声誉,形成了稳定的联系,并不存在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号公司所称的侵权行为,其所要求的赔偿亦无依据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,请求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驳回高丽莉、易武同庆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
法庭调查认为,“同慶號” 系普洱茶知名老字号,曾为云南最大茶庄之一, 后因战争等原因长期停止使用。本案各方当事人均非历史上“同慶號”茶庄相关权利人,但均注册有“同庆”系列商标,双方争议由来已久,存在多件商标行政及民事侵权纠纷。庭审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商标权属、侵权事实认定、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。
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打开淘宝,随便搜索一下“同庆号”,可以找到各种版本的“同庆号”普洱茶,其中不乏“三无产品”。除了熟悉的龙马标识,这些“同庆号”一无厂名,二无厂址,三无生产日期。“同慶號”作为传统老字号的存在意义,事实上已被所谓的商标权利人、不计其数的假冒伪劣产品消解于无形。
历史上的“同慶號”已经死去。厂家可以主张商标权,这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。但千万可别拿老字号说事,偷来的锣鼓敲不得,捡来的锣鼓就好意思大敲特敲吗?
来源:老茶鬼微刊 编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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